• 办事程序:商号(字号)查询——名称预先核准——准备设立登记须提交的文件材料——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或驳回通知书
• 办事条件:
•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 股东共同制订公司章程;
•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 须提交的文件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登记文件清单
• 公司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 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的证明注
• 公司章程;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注
• 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注
•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注。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聘任经理的决议或者决定注;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住所使用证明注;
• 法律、行政法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或经营范围中有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 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 办理时限: 5 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按注册资本计算, 1000 万元以内部分按 0.8 ‰收费, 1000 万以上人亿元以内部公按 0.4 ‰收费, 1 亿元以上部分不收取费用。
备注:要本科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是依据《公司法》设立、非自然人股东占股 50% 以上的公司。
注:
( 1 )上述第 2 项和第三步项在名称预先核准时已发热提交的,公司设立登记时免。
( 2 )股东的资格证明是指: a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内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须由登记地工商部门盖章方为有效); b 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外国自然人及港澳台胞须同时提交与其投资额相当的银行资信证明); c 社团法人登记证、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者编制批文; d 其他合法开业证明。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对股东投资资格有特别规定的,还应当提交股东的投资资格证明。
( 3 )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应当同时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 4 )住所为租赁的,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和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或者经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盖章动的租赁合同原件;住所为股东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以及股东提供给公司使用的证明。
( 5 )有关决议或决定中须载明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
( 6 )未指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指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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